圖書館閱覽服務要點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圖書館 閱覽服務要點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
(91.08.15)91年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5.03.02)95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30)95年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9)99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05)101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5.02)105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7.04)105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8.25)114年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閱覽服務
|
第一條 |
以本所及本院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
|---|---|
|
第二條 |
院外人士須年滿18歲以上,持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進入本館查閱資料。 |
|
第三條 |
本館為便利讀者利用館藏資料,設置參考、期刊、普通圖書、線裝書及視聽微縮資料等閱覽室(區),各閱覽室(區)內應保持肅靜,不得吸煙、睡眠、飲食或高聲談笑等。 |
|
第四條 |
本館特藏及視聽微縮資料採閉架管理,由本館人員提供調閱服務,其餘採開架服務,由讀者自行取閱。 |
|
第五條 |
讀者之私人物品應存放寄物櫃,不得攜入館內。如為研究需要,經本館人員同意後, 可攜帶私人書籍、儀器入館,但離館時須接受檢查。 |
第二章 閱覽證申請
|
第六條 |
本館閱覽證分為個人閱覽證、計畫閱覽證、互換閱覽證3種。 |
|---|---|
|
第七條 |
本所人員具有下列資格者,均可申請本館個人閱覽證: |
|
第八條 |
申辦閱覽證時,須填具「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圖書館閱覽證申請單暨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見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
|
第九條 |
本所人員離職(所)時,需辦妥圖書資料歸還手續並交還閱覽證。 |
|
第十條 |
凡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者,一經發現,除當場沒收閱覽證外,並立即凍結其閱覽證持有人及冒用者之所有借閱權利。 |
|
第十一條 |
本所研究人員主持之院內或本所計畫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經圖書館委員會審核同意者,得申請計畫閱覽證。每項計畫以申請2張為限。 |
|
第十二條 |
本館應其他圖書館要求,經圖書館委員會同意並簽約後,核發互換閱覽證,每館以5張為原則。 |
第三章 借閱服務
|
第十三條 |
讀者持閱覽證借閱本館圖書資料。借出之圖書資料以一般圖書、叢書為限,參考書、期刊、特藏及視聽微縮資料等,除另有規定外,以館內閱覽為原則。 |
|---|---|
|
第十四條 |
各類型讀者借閱期限、冊數等權限,規定如下: |
|
第十五條 |
外借圖書若經預約,應於本館發出催還通知後7日內歸還,最低借閱期限(含催還時間)為 14日。若原借閱者仍有研究需求,預約者借期以1個月為限。 |
|
第十六條 |
預約催還圖書於本館通知後保留3日,逾期未借取消該預約權利。 |
|
第十七條 |
借閱圖書資料應依期歸還,逾期未歸還者,依「中央研究院各所圖書館統一服務收費標準表」規定計罰,經催還3次以上,得停止其借閱權利。 |
|
第十八條 |
外借圖書資料如因本館例行裝訂、清查及其他必要處理時,借閱人應於本館發出通知後7日內歸還。 |
|
第十九條 |
本館特藏、視聽及微縮等限館內閱覽資料,依需求提件最多以5冊(件)為限,函套1次以2函為限。本館得視需要,要求讀者戴上手套或其他防護措施。 |
|
第二十條 |
研究人員短期出國訪問或進修,返國日以前到期圖書資料,均應在出國前歸還;凡出國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應於出國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 |
第四章 資料複製服務
|
第二十一條 |
館藏資料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提供複印,以一般圖書、期刊及微縮資料為限,讀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特藏資料、視聽資料及書況不佳者,不提供複印。 |
|---|
第五章 污損賠償
|
第二十二條 |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完整與清潔。借閱資料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污損、折角、剪裁或其他有損圖書資料等情事時,其情節較輕者,予以規勸或警告;其情節較重者,除依「中央研究院各所圖書館統一服務收費標準表」賠償外,並得停止其借書權利1個月。 |
|---|---|
|
第二十三條 |
不遵守本閱覽服務要點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使用本館資料之權利。 |
|
第二十四條 |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圖書館閱覽證申請單